One North 朗壹广场

最新动向

「共筑・创业家2.0」计划
返回

「共筑・创业家2.0」计划

02/06/2025 - 22/06/2025
分享到:

计划简介:
信和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及其控股、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信和集团」)与香港房屋委员会合作推动「共筑・创业家2.0」计划,旨在为本地青年创业家提供实践平台,降低创业门槛,并促进零售业的创新。本计划在屯门市广场、奥海城及荃新天地等商场提供商舖或小型零售亭,为期六个月。参与者将获得店铺装修与行销推广的支援。此外,我们会与本地大学合作,包括圣方济各大学等,将量身打造一系列职业工作坊、辅导课程及专题研讨会,旨在帮助入选参与者掌握业界前沿知识与创业技能。

计划特色:
为减轻创业初期的负担,信和集团将只收取每月总销售营业额的5%以支持计划发展,并会豁免按金及一些前期费用。参与计划的商舖将配备基本设施,如电力供应、照明及基本装修。这些措施旨在减轻创业者的资金压力,帮助他们积累实战经验,并鼓励探索创新商业模式,使年轻创业家能够充分发挥其创意潜力。

参与商场:
• 屯门市广场
• 奥海城
• 荃新天地
• 蓝湾广场
• 朗壹广场

申请⽇期:
2025年6⽉2⽇上午九时正 ⾄ 2025年6⽉22⽇下午六时正

申请资格:
• 对创业持有高度热情和兴趣的18-35岁青年
• 须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
• 加盟店项目将不列入创业项目考虑范围当中

申请方法:
参加者须经由活动网页向主办单位报名及/或提交网上申请,以参与或报称参与活动,并以电邮方式传送商业计划书及相关文件至sino_wbsu@sino.com,请註明「申请香港青年创业计划_公司名称」。所有递交之文件均不获退回,请参加者自行复印备份。所呈交之资料,只用作香港青年创业计划之审批申请用途。任何一份报名资料内有资料欠缺将不获处理。

截止报名日期:2025年6⽉22⽇下午六时正
入选公布日期:2025年6⽉25⽇或之前
开始营业日期:2025年第3季

条款及细则
1. 信和集团拥有绝对酌情权,从申请或提交相关计划书以参与计划或任何部分的人士中,作出甄选及决定申请者的参加资格,任何得奖结果及得奖资格亦以主办单位决定为准。主办方的所有决定均为最终决定,参加者不得提出任何要求或反对,也不得对主办单位的决定提出任何异议。如有任何请求或反对,主办方有绝对酌情权加以或不予考虑,并无须给予任何理由。
2. 就本计划条款内任何条款及细则的含义,或与计划相关的任何事宜,如有任何争议,主办方保留最终决定权,参加者不得就此提出任何要求或反对。
3. 入选参加者需于次月15日前向信和提交当月的营运及财务报告,并确保符合格式要求。此外, 参加者可能需要于计划结束后60天内提交由註册执业会计师准备的业务审计报告,涵盖整个计划期间。
4. (i) 有关活动、活动内容,以及所有在活动中分发或活动相关材料的任何及所有知识产权,均由主办单位、活动贊助人,以及在活动中演述或发表的讲者所免费拥有。实践项目完成后,实践项目的产品和/或其知识产权亦归主办单位免费所有。未经主办单位事先书面同意,阁下无论出于任何原因,皆不得使用、复制或允许任何人使用或复制出现于活动中、任何活动内容,或任何在活动中分发或活动相关材料的任何商标、服务商标、标志、品牌名称、公司名称,域名或其他商号(统称「标识」)。为免生疑问,就有关由主办单位或其任何附属机构授权拥有或使用的任何标识或其他知识产权,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视作赋予阁下任何相关的合法或实益拥有权、权利或权益,或授予任何权利或许可权。一切与之相关的权利,任何时候概属主办单位及其附属机构或相关权利的授权人专有。
(ii) 参加者被视为授予信和集团及主办机构使用其各自照片及/或影片所载知识产权的许可。 上述特许将赋予 信和集团及主办机构编辑、发佈、打印、使用、改编、翻译、利用、修改、编纂、复制、传播、处置、载入服务器、广播及/或传输每位参加者的照片及/或影片的权利,用于广告、推广、展示及/或宣传用途,而无须作出任何补偿、进一步许可或通知。
5. 本条款及细则的英文版本与中文版本在文义上如有任何不符或歧异之处,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6. 参加者作为被许可人,信和集团作为许可人向参加者授予非专有权利和许可,以在信和集团按信和集团的绝对酌情权指定的许可期限(“期限”)内使用许可范围(“许可范围”)。 信和集团并无授予许可范围的独家管有权,而本协议所载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信和集团(包括许可范围的註册拥有人)与参加者(被许可人)之间订立租赁或形成业主与租客的关系。在参加者接受参与本计划之后,入选参加者和信和集团或主办机构将签订单独嘅许可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此处所述嘅条款同条件。
7. 参加者应仅将许可范围用于许可[*]用途,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或目的。(“许可使用”)
8. 参加者负责与用于提供和支援服务的机器有关的所有运输、安装、维护、维修、支持和辅助服务,费用自理。
9. 获许可人在使用许可范围时,须遵守及遵守大厦公契、土地公文及许可范围的规则及规定。参加者的员工应遵循信和集团员工在许可范围不时发出的合理指示,并且不得对信和集团和/或许可范围的拥有者、租户、使用者或客人造成任何滋扰。
10. 参加者应在整个期限内始终保持许可范围干净整洁。
11. 参加者应对本协议中规定的服务和机器承担全部责任。 信和集团对因服务及机器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投诉及争议概不负责,而该等投诉及争议应由参加者与该第三方直接解决。
12. 许可范围按「原样」和「可用」提供给参加者。 使用许可范围,包括在许可范围安装和作任何服务和/或机器的安全和风险,均由参加者自行承担风险。
13. 除非事先得到信和集团的书面同意,否则参加者不得在许可范围内(包括许可范围的内部及/或外部)展示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广告或促销资料。
14. 参加者不得使用或允许任何人使用许可范围或其任何部分进行任何令人反感、有害、危险、吵闹、有害、有害、非法或不道德的活动或业务,或可能引起过度振动或可能导致火灾风险或其他危险的活动或业务,或对许可人或任何邻近物业的拥有人或佔用人构成或可能成为滋扰、烦扰或干扰;或将要或可能侵犯另一方的任何智慧财产权。
15. 参加者同意:
(a) 遵守信和集团可能制定的合理规则及规定,信和集团(视情况而定)应不时通知参加者,以规管参加者对许可范围的使用;及
(b) 在经营业务时遵守所有相关法律和法规,并遵守所有条例、法规、附则和规则,以及有关政府机构与许可范围有关的所有通知和要求(只要这些与许可范围有关)。
16. 如任何特许费用在到期日后30日内仍未缴付(不论信和集团有否正式提醒),或参加者未能履行或遵守本协定的任何条款,信和集团有权立即以书面通知被许可人终止本协定。
17. 各方同意对从另一方收到的任何机密或专有资讯保密,这些资讯应仅用于本协议中规定的目的,除非在需要知道的基础上,否则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18. 本协定无意或建立任何代理、合伙、合资、雇员-僱主或特许人-被特许人关系。
19. 本条款中的「信和集团」一词包括信和集团的拥有权继承人,而本条款应为信和集团的拥有权继承人的利益而适用。 此外,本条款中的「许可范围的註册拥有人」一词应包括许可范围註册拥有人的所有权继承人,而本条款应为许可范围註册拥有人的所有权继承人的利益而适用。
20. 参加者可以在许可范围内经营其业务,最长期限为7个月,并且每两个月接受一次业务绩效审查。 信和集团或主办机构将定期审查参赛者的业务表现。 如发现店舖经营不理想、长时间关闭或遇到其他不满意的情况,信和集团保留权利要求参加者停止营业及将许可范围交还信和集团。
21. 即使本计划的条款及细则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信和集团及主办机构保留基于以下理由取消参加者资格的权利:
(a) 参加者(以个人/有限公司嘅名义)已经、正在或被合理地相信已经或从事相当可能导致或构成危害国家安全或其他罪行发生紧嘅行为或活动;
(b) 为国家安全,取消资格是必要的; 或
(c) 取消资格为保障香港的公众利益、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而有需要。
为免生疑问,本段中的「参与」一词或其变体包括但不限于协助、教唆、谘询或促成,并信和集团及主办机构概不负责证明上述需要的合理性。
22. 总销售额
(i) 总销售营业额(“GST”)是指所有款项的总金额:-
(1) 为销售商品和服务以及任何第三方同服务嘅任何信息或促销材料而接收和接收,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者或任何其他个人或法人团体以任何方式许可范围内、由许可范围或许可范围展示或提供紧嘅来自其关联公司、贊助商或广告商嘅信息或促销材料;
(2) 参加者或任何其他人士或法人团体以任何方式(包括透过电话或互联网订购)在许可范围内、从许可范围或许可范围提供或提供的所有商品(包括各种礼品或现金券),或为在许可范围内、从许可范围或许可范围提供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接收和/或接收; 和
(3) 参加者为任何其他人或法人团体使用和/或佔用许可范围或其任何部分而接收和/或接收。

免责声明及责任限制
1. 就活动、其任何方面或与之相关、活动中所演述或发表的任何材料,主办单位概不作出任何保证。在法律所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主办单位就所有隐含的保证作出免责声明,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品质、针对特定目的的适用性、准确性、毫无错误或缺陷、适时性或可销性的保证。活动按「现有」及「既有」之状况提供。讲者、导师、参加者或贊助单位在活动中或活动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下,所发表或表达的观点、看法和立场,或任何消息或表达方式,纯属个人意见,并不一定代表主办单位或其员工。就讲者、导师、参加者或贊助单位在活动中或活动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下所演述或发表的任何资料,主办单位概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适时性、适用性或有效性作出任何陈述,而就资料中的任何错误、遗漏、不完整或延误,或因信息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损失、伤害或损害,亦不会以任何方式承担责任。主办单位不会就讲者、导师、参加者或贊助单位所提及、提供、演述或发表的任何产品或服务、内容、信息、材料或资料,作出任何认可或承担任何责任。
2. 除法例规定外,并在法律所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就直接或间接与活动、本协议或其他相关或附带事宜,所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或后果性开支、损害、损失或伤害(无论是否属于可以预见),主办单位或其附属机构概不负责。
3. 主办单位拥有全权及绝对酌情权,在有或没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取消、暂停或终止本活动、更改任何活动条款及细则或活动内容、取消和/或剥夺参加者的参与资格(无论是否获选参与实践项目),恕不另行通知。
4. 因电脑故障、网络故障、电脑设备和/或软件相关等任何技术问题,而引起或出现与之相关的遗失、延误、错误或无法辨认等情况,主办单位概不负责。
5. 所有参加者须同意主办单位可公布其姓名,并授权主办单位蒐集、处理及使用其个人资料,作是次活动联络、宣传及推广之用。所收集得的个人资料将会绝对保密,亦以合符主办单位的隐私政策处理。请按(https://www.sino.com/en/personal-data-privacy-policy/) 查阅隐私政策详请。
6. 个人资料是出于自愿提供,参加者若未能提供该等资料,则无法参与活动。
7. 主办单位未行使或执行本条款及细则下规定之任何权利或济助,不构成对该等权利或济助之放弃。主办单位对本活动条款及细则下权利或济助的任何放弃必须以书面方式作出并经主办单位签署,否则无效。
8. 就本条款及细则或其项下任何权利或任何部分, 参加者均不得转让或出让, 但主办单位可不受限制转让。
9. 倘若本活动条款之任何条文根据任何法规或法律原则为不合法、无效或因任何原因不可强制执行,该条文则将被视为从本条款及细则中分割,不影响任何其余条文之效力及强制执行力。
10.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除阁下及主办单位以外,任何人概不享有香港法例第 623 章《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下强制执行本条款及细则下任何条文之权利。
11. 本条款及细则在所有方面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对于因本条款及细则或计划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程序、索赔、争议或其他事项,双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服从香港法院之专属管辖权。
12. 所收集之个人资料将用于处理及递交阁下的活动申请、通讯、核实身份(包括核实所提交的相关作品的作者身份)、验证,以及与活动有关的任何其他事宜及任何附带事项,主办单位可使用所收集的个人资料用作内部统计研究及分析之用。阁下可能会被要求向我们提供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邮地址、电话号码及所属年龄组别。
13. 如欲查询有关阁下的个人资料( 包括查阅或更正事宜),请以书面形式发送电邮至( sino_wbsu@sino.com)或致电项目负责人(8207-7320)
有关公司个人资料(隐私)政策的详情,请浏览网站: www.sino.com
14. 本条款及细则所提及的「活动条款」,指任何规范活动参加者参与或报称参与活动相关权利、责任和行为的条款及细则,活动参加者必须遵守、履行和依从所有适用于本活动的条款、细则及参加资格,包括本条款及细则。参加者必须明白并接受上述所有条款。
15. 参加者同意为信和集团、其附属公司、代理人、管理人及其他关联公司及其僱员、承包商、代理人、高级职员及董事抗辩、弥偿及使信和集团、其附属公司、代理人、高级职员及董事免受因以下原因引起的任何及所有索赔、损害赔偿、义务、损失、责任、费用或债务,以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i)参加者的参与,使用同访问本计划; ( ii )参与者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私隐权、公开权或任何知识产权; 或(iii)参加者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嘅任何法律、规则或法规。

體驗更多